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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> 旅游指南 >> 凤凰古城 >> 旅游投诉 >>
文章正文
旅游者投诉应具备的条件
2006-2-9 16:39:55
旅游投诉是旅游者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手段,是旅游管理机关处理旅游质量等问题的行为。 根据1991年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《旅游投诉暂行规定》投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一、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旅游者、海外旅行商、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。
二、有明确的被投诉者、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。
三、属于本规定的下列旅游投诉范围:
1、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。
2、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的。
3、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。
4、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。
5、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,损害投诉者利益的。
6、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。
7、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。
张家界市旅游局质检大队:0744-8380193,武陵源区旅游局质检所:0744-5618331,湘西旅游局投诉电话:0743-8223683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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